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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文精选

更新时间:2023-11-03 02:11:07 编辑:www.wenshu999.com

 引导语:合同纠纷问题在如今的社会,早已不足为奇,而合同对于双方都有约束力,这样才能使双方的利益都有保障。今天,小编为大家带来几篇关于合同纠纷起诉状的范文精选,欢迎阅读与参考!

 

  范文一: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被告:×××女,1973年8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市××路9号。

  联系方式:

  经常居住地:广东省××市××路9号。

  身份证号码:×××××××××××。

  第三人:××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

  住址:××市××中心13楼D座。

  联系方式:×××××××。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40000元,并承担卖方未履行合同产生的全部费用;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9年×月×日原被告在××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居间斡旋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三方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市××小区B栋10层1005号个人住房,建筑面积为109.64平方米。产权转移手续由经纪方负责办理,买卖双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经纪方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签署本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提供办理产权转移所需的手续应由买卖双方各自提供的全部资料给经纪方。如卖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买方给予卖方1个工作日宽限期履行义务,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如卖方仍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满10日仍未履行合同义务,买方有权单方接触合同,卖方应双倍返还定金予买方,并承担卖方未履行合同产生的全部费用,已收取买方的房款应当日退回给买方,买方不可再进一步要求卖方做任何赔偿或迫使卖方履行本合同。

  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支付了购房定金人民币20000元。依据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经纪方办理所购房屋提供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更名等的所有凭证和手续。但被告于2009年×月×日在毫无理由的情况下,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直至现在,被告仍无理拒不提供任何手续。期间,原告曾多次与其协商继续履行合同,但被告坚决表示不予履行。2009年 ×月×日原告向被告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定金人民币40000元,但遭到被告

  拒绝,被告表示只返还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的这种行为不仅浪费了原告巨大的精力和时间,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

  第18条以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诉至贵院,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广东省×××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月×日

  附:本讼诉状副本一份;

  证据及证据来源:

  1、《房地产买卖三方合同》一份;

  2、购房定金收据1张,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

 

  范文二:

  建筑合同纠纷起诉书范本

  原告:xx钢结xxx有限公司

  住址:北京市xx法定代表人:xx 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xx工程局第x建筑公司

  住址:xx市xx

  负责人:xxx 职务:经理

  邮编:xx电话:xx

  案由:加工承揽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所欠原告合同款1334890元,并赔偿原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自1997年9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中国建筑xx第xx建筑工程公司xx分公司(实际为中国建筑第xx局第xx建筑工程公司)与原告方于1997年8月16日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其设计、加工由其承建的北京xx创新xx城1#写字楼工程施工模版,合同价款xx万元,签订合同时预付30万元,提货时支付10万元,余款在打完第二层混凝土后付清。发货时间为第一批货当年8月16

  日-8月25日,第二批货为8月16日-9月8日。原告将货物送到施工现场。后经调查,中国建筑xx第xx建筑工程公司xx公司没有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故实际施工方应为本案被告方中国建筑第xx工程局第xx建筑公司。

  合同签订后,原告将第一批货提供给被告方使用,但被告使用过程中发现原订做的BP=75型钢框竹胶模版难于控制工程质量,直接影响被告方施工。为此,原告建议更换为全钢结构模版,得到被告方认可,双方将合同标的物更换为全钢结构大模板并实际履行,由此产生更换定做物标的后的材料价差问题。经核算,更换标的物后被告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xxx元,被告曾于2005年4月28日给付原告50000元,因此欠款额为1334890元。

  合同履行后,原告多次与被告方协商模板价差结算问题,均为被告所拒绝。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履行中发生合同标的物变更的事实,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被告方实际接受了新的加工定作物,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据实结算货款。被告拒绝支付合同款价差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除应当履行给付义务外,还应当承担赔偿原告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为此,原告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公正裁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