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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起诉状优选范文

更新时间:2023-10-29 22:15:24 编辑:www.wenshu999.com

  引导语:经济纠纷是指法人之间、法人与公民个人之间或公民个人之间,发生在经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之争。起诉状(诉状),俗称“状子&rdquo诉状分为民事诉状和刑事诉状。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几篇关于,希望对你有帮助。

  范文一:

  原告:XXX,男,汉族,19XX年X月24日生,住河南省XX市八X乡XX陈村04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

  被告:XXXX,男,汉族,19XX年1月2日生,住河南省XX市XX区凤凰台办事处凤凰台村XX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

  被告:XX市XX货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电话:037X——XXXX

  地址:XX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XX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省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电话:XXX

  公司地址:XX市黄河路1XX号附XX号。

  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第一、第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XXX元。

  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第三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省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9年XX月XX日被告XXX驾驶豫A7XXX号货车沿XX路由东向西行驶至XX村时与原告驾驶的手扶拖拉机相撞致使原告受伤,该货车所有人为被告XX市天XXX运有限公司,该车在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009年12月1日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XX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原告与第一被告对此次事故负同等责任。后原告在XX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经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原告多次找三被告协商赔偿问题无果,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公判。

此致

  XX市X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

  xx年xx月xx日

 

  范文二:

  原告人:××市××区××公司 地址:××市××区××路×号 法人代表:×××系公司经理

  被告人:××市××区××商店 地址:××市××区××大街×号 法人代表:×××系商店经理

  案由:追索货款,赔偿损失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 3 万元。

  2.责令被告赔偿拖欠原告货款 3 个月的利息损失。

  3. 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请律师费等。

  诉讼事实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 2005 年 10 月 18 日商定,被告从原告处购进西凤酒 200 箱,价值人民币 3 万元。原告于 当年 10 月 19 日将 200 箱西凤酒用车送至被告处,被告立即开出 3 万元的转帐支票交付原告,原告在收 到支票的第二天去银行转帐时,被告开户银行告知原告,被告帐户上存款只有 1.2 万余元,不足清偿货 款。由于被告透支,支票被银行退回。当原告再次找被告索要货款时,被告无理拒付。后来原告多次找 被告交涉,均被被告以经理不在为由拒之门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06 条第一款和第 134 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付货款,并赔偿由于被告拖欠贷款而给原告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证据和证据来源:

  1.被告收到货后签收的收条 1 份

  2.银行退回的被告方开的支票 1 张

  3.法院和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收据×张 此致 ××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市××区××公司(公章)

  ××年××月××日

  附:1. 本状副本 1 份; 2. 书证×份

 

  范文三:

  原告:广州鸿达物业管理公司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新广西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张三,总经理,电话:xxx

  被告:广州新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东路24号

  法定代表人:李四,总经理,电话: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10万元人民币。

  2.判令被告给付违约金及迟延付款的银行利息。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请律师费等。

  事实也理由

  原告广州鸿达物业管理公司与被告广州新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07年4月28日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由被告委托原告对天河小区进行长期管理。合同约定:1.物业管理费每月3万元人民币,一年共36万元人民币;2.合同有效期3年,自2007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止;3.被告每月15日前付款,如被告违约或延期,赔偿物业管理费的30%。2007年7月5日,原告与被告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增加了物业管理内容及对原告物业管理工作量化考核办法。

  原告严格执行该合同及补充协议,按时按质完成保洁工作,在服务期间被告也未对原告的服务质量等作出任何处罚,也没有书面材料。但被告于2008年8月到2009年5月每月只付了2万元人民币,无故拖欠物业管理费共10万元人民币。2009年6月起,原告即与被告协商给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一事,未见结果。经协商,被告同意原告于2008年5月1日从天河小区撤出物业管理人员,终止了于被告的物业管理合同。但是,被告并未给付拖欠的保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