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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诉状格式及范文

更新时间:2023-12-08 18:29:28 编辑:www.wenshu999.com

  对于上诉状,案件性质不同,采取的上诉状也不一样,以下是,需要书写行政案件上诉状的朋友们可以参考!

  行政上诉状的格式【1】

  行政上诉状是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决,在法定上诉期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撤销、变更原裁判而递交的书状。

  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告、被告及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这是制作行政上诉状的程序法依据。

  行政上诉状由首部、上诉请求、上诉理由及尾部四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文书名称。

  在文书上部正中写明“行政上诉状”。

  文书名称

  字体比正文大一号。

  2.当事人的身份等基本情况。

  先写上诉人,甩括号注明在原审中的法律地位,即原审被告或原告或第三人。

  基本事项的表述与行政起诉状当事人写法相同。

  3.案由。

  即纠纷性质,写明原审法院名称、案件名称、案件编号等。

  (二)上诉请求

  针对原判决或裁定的不当之处,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变更原裁判的请求。

  上诉请求应该“具体、明确、合法&rdquo即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原审裁判,或变更原审裁判中的某一项,或者对本案重新审理。

  上诉请求如有多项,应分项列写。

  (三)上诉理由

  上诉理由主要是针对原裁判不当之处予以辩驳。

  首先要对一审判决或裁定进行认真分析,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驳。

  其次,要抓住关键性问题,不要在枝节问题上或个别问题上进行纠缠。

  上诉的理由,一定是要足以影响裁判、影响处理结果的,这样的上诉才有实际意义。

  实践中,上诉理由主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

  考虑:(1)认定事实方面。

  指出原审裁判认定事实存在的错误,或有出人,或遗漏重要事实或缺乏证据,应在上诉理由中指出纠正或者否定的事实和证据。

  (2)定性方面。

  认定行政案件事实的性质如果有错误,判决或裁定就不可能正确。

  (3)适用法律方面。

  如果原审裁判适用法律有错误,应分析适用法律中存在的错误,并指明应当适用的法律。

  (4)审判程序方面。

  审判组织的组成、回避、辩论、审判方式等方面如果存在问题,又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指出错误之处,提出纠正的法律依据。

  (四)尾部

  写明致送机关名称,在文书的右下方写明上诉人和上诉的年月日。

  附项应写明本上诉状副本xx份、证据xx件,副本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

  行政上诉状范文【2】

  1.格式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

  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地

  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作为被上诉人的,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

  定代表人和住所)

  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

  和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

  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提起上诉,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

  表人和住所)

  (如果一审原告、被告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则都列为上诉人)

  上诉人因×××××一案(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书所列的案由),不服××

  ×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判决(或者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写明要求上诉审法院解决的事由,如撤销原判;重新判决等)

  上诉理由:

  (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正确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 份

  上诉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

  2.说明

  行政案件一审的当事人认为一审判决或者裁决不公,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判决

  为15天,裁定为10天)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行政上诉状是当事人要求

  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撤销、变更原判决内容所提交的诉讼法律文书。

  制作行

  政上诉状要求其上诉请求必须针对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不当的部分提出,例如原判

  决程序违法,要求撤销;证据不充分,要求改判等。

  同时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超过期限,原判决或者裁定依法生效,当事人必须履行裁判的内容。

  行政上诉状范例【3】

  上诉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曹,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顾,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监督检查处副处长。

  委托代理人: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监督检查处科员。

  被上诉人:县水产供销公司

  因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行判字第号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原判认为,“年鳗鱼苗的收购价国家只规定最高限价,没有规定最低保护价,下浮不在文件规定范围之内。

  ……县物价局征得市物价局同意,作出同意下浮部分应视为有效,不作压价论处。

  ”因此撤销月日至月日压价收购非法所得部分,将上诉人原复议决定认定的“非法所得金额812774:83元变更为299874.93元”。

  上诉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规不当,作出变更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县物价局同意鳗鱼苗收购价格下浮的批复是无效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履鳗鱼生产、控制鳗鱼苗出口的通知》规定:“鳗鱼苗收购由国家规定最高限价。

  具体价格由农牧渔业部、经贸部、国家物价局共商定,一年一定。

  ”农牧渔业部、经贫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年度鳗鱼苗收购价格的联合通知》规定:“年度白仔鳗鱼苗的收购指导价为每公斤3000元,各地可根据苗情、季节和国际市场行情等实际情况适当上下浮动,但每公斤不得超过4000元。

  ”“各地要加强领导,按照《通知》精神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省政府办公厅年月日》关于加强鳗鱼苗生产、收购和出口管理的通知》规定:“对捕捞着的收购价格,要与毗邻省市衔接,暂经省规定每公斤在3000元3500元之间浮动。

  具体价格由各市确定。

  价格需要超过3500元的,必须经省经贸委和省物价局批准,但最高不得超过4000元。

  ”由此可见,国家物价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农牧渔业部对鳗鱼苗收购的价格是一年一定的,而将具体价格的制订权下放给有关的省、市人民政府。

  年月日,省政府在制定暂定价的同时把允许浮动范围内的具体价格制订权下放给了各市人民政府。

  我们认为3000元是下限, 3500元是上限,允许各市定价的浮动范围非常明确,在浮动范围内的定价权属各市政府。

  年月底,省精油进出口分公司电告各地:“接总公司通知,从月日起苏沪浙对渔民的收购价下浮为每公斤2000元,经向省政府办公厅汇报并经得同意按期执行地接受价一律按新价加成30%结算,苏北缓鱼场产地调苗价的加成由15%改为20%,请各市县外贸立即按此电执行并转告当地政府物价水产等有关部门。

  ”以后又3次调整收购价,井要求“立即转告当地政府、物价、水产及收购站”。

  可见,年月日以后鳗鱼苗收购价的实际制定权并没有下放给市、县任柯部门。

  省物价局价农学()第号通知所附的.《省省级以上管理农副产品价格品种目录》把缓鱼苗列为“省主管部门掌握的品种”。

  上诉人认为,市物价局本身无调整鳗鱼苗收购价格的权力,更没有权将价格权下放给县物价局。

  因此,县物价局同意下浮收购价的批复是无效的,不合法的。

  二、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与实际情况有出入。

  判决书认定,县水产公司在省粮油进出口分公司通知规定的收购价格的基础上分别下浮30%,实际上该会司给渔民的收购价多数低于规定价的30%,如月日至月日,规定的收购价是每公斤元,下浮30%应是1400元,扣除资源保护费,实付给渔民应是1250元,而该公司付给渔民的收购价是1050元、1000元不等,最低的只有400元。

  月日至月日规定的收购价是每公斤1000元,下浮30%应是700元,扣除资源保护费,实付给渔民应是550元,而该会司付给渔民的收购价是400元、300元不等,最低的只有220元 该公司在3月18日至3月31日期间收购的1000多斤鳗鱼苗中,价格下浮30%以内的不到10%,90%压得还要低。

  三、判决书对市物价局授权县物价局制定鳗鱼苗的价格的认定证据不足,法院未能当庭出示有关书证、物证,唯一的一份书面材料是案发后市物价局给法院写的所谓证明材料。

  上诉人认为该材料反映的情况是不真实的。

  市物价局自称,因为全市只有县水产公司一家收购鳗鱼苗,故授权县物价局定价。

  事实是市水产公司、县水产公司均收购鳗鱼苗,为何只给县物价局授权?

  四、判决书没有维护渔民的利益。

  省粮油进出。

  分公司在下达鳗鱼苗收购价格的同时明确规定,外贾接受价是在给渔民收购价基础上加成30%,县水产公司与外贸的结算价是按省规定收的价基础上加30%的,并没有按规定收购价付给渔民,明显是有意压价,侵害渔民的合法权益。

  判决书认定该公司因压价少付给渔民的40多万元的收入是合法收入,是支持了该公司侵害渔民利益的行为,而没有维护渔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为严肃物价纪律,维护渔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程序,严肃法纪,请求撤销原判,维持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压价收购鳗鱼苗所作的《复议决定》。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转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加盖公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