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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上诉状优选范文

更新时间:2023-12-03 03:45:04 编辑:www.wenshu999.com

  引导语: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两篇关于,希望对你有帮助。

  范文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市xx区xx路x栋x单元xxx室。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市xx公司职工,住xx市xx区xx路x栋x单元xxx室。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晓杰,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市地方铁路管理局职工,住xx市xx区xx路x栋x单元xxx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市中医医院,住所地:xx市xx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该院院长。

  上诉人因xxx、xxx、xxx诉xx市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二年x月x日作出的[2011]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 [2011]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

    上诉理由:

  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1、原审法院对《证据规则》的适用错误。原审法院向原审被告行使法官释明:依《证据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xx市中医医院提出重新鉴定要求依据不充分,所提理由部分应通过补充鉴定完善。即原审法院已经认定原审被告重新鉴定的要求无依据,而应通过补充鉴定完善。但《证据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是:“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即补充鉴定只能是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进行,但原审法院已经认定原鉴定结论是原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申请并经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一致,由xx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原审被告也无任何证据证明原鉴定结论有缺陷,因此原审法院引用《证据规则》第二十七条组织补充鉴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原审法院在对证据的采纳上存在错误。前已述及,原审法院已经认定原鉴定结论是原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申请并经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一致,由xx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即原鉴定结论的证明效力已经得到确认,那么在原鉴定结论合法有效的情形下,原审法院仅仅通知原鉴定部门作出一份所谓的“补充说明”是无法推翻原鉴定结论的证明效力的,而且之后的那份所谓“补充说明”既没有相关鉴定人员的签字盖章,又与原鉴定结论的印章不一致,有人为操作的重大嫌疑。因此原审法院在判决中实际上仅采信所谓的“补充说明”的非法证据的效力显然属于证据采纳错误进而导致判决结果的依据错误。

  3、适用法律错误直接导致原审法院判决结果错误。原审法院在原审被告有医疗过错且导致患者死亡并经鉴定结论充分证实的情形下,仅象征性地判决原审被告赔偿xxxxx元,这样做既没有依法依据鉴定结论等关键证据来确定赔偿金额,又无法弥补患者及其家属的损失,更不能做到规范医患关系和强化医方忧患意识,严重破坏了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也有损和谐社会的构建。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审理此案时在适用法律、证据采纳等方面存在错误进而导致判决结果严重错误、赔偿责任确定不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一百五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判后改判,给予上诉人合法合理的赔偿。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签名:xxx

  xx年 xx月 xx日

  附:

  1、本民事上诉状副本一式三份; 2、鉴定结论复印件一份。

 

  范文二

  上诉人(一审原告):程现飞,男,汉族,1983年7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412722198307036173,住址:河南省西华县东夏亭镇大袁行政村大袁村,系死者之父。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建丽,女,汉族,1979年9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21197909114866,住址:河南省荥阳市高X镇石洞村后窑234号,系死者之母。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荥阳市高X卫生院(简称第一被告)

  法定代表人:张XX 0371—64866153

  地址:荥阳市高X镇高山街朝阳路56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荥阳市X医院

  法定代表人:X三国 0371—64662207

  地址:荥阳市老城郑上路132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XXX中心医院

  法定代表人:程正祥 0371—60645114

  地址:郑州市郑上路34号

  上诉人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2)中民一初字第2435号民事判决,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2)中民一初字第2435号民事判决:

  2、改判被上诉人承担各项赔偿费用共计200000元:

  3、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部分事实错误

  1、上诉人的儿子程轩入院治疗期间,荥阳市高X卫生院的业务院长魏志强并未在现场,不可能为患者做任何的诊断治疗。负责为患者治疗的是两位既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生李XX和汪XX。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医院很明显存在非法行医行为,两名医生涉嫌刑事犯罪。根据患者家属邻居的证人证言以及医院提交的处方笺以及荥阳刑侦大队调出证据材料完全可以证明这个事实。而法院在被上诉人没有提交充分依据的情况下,就认定魏XX在现场属于认定事实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