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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物业纠纷)

更新时间:2023-12-20 09:16:56 编辑:www.wenshu999.com

  下面是为您提供的关于物业纠纷的民事上诉状,欢迎阅读借鉴!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1:黄某某,男,汉族,36岁,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现住深圳市福田区XXX路X号XX大厦X栋AXXX

  上诉人2:邓某,女,汉族,34岁,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现住罗湖区XXX村X栋XXX

  上诉人3:许某,男,汉族,29岁,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X,现住罗湖区港莲路XXXX区XXX栋XX

  被上诉人:深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X路XXX号深圳中心XXXXXX房,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董事长

  原审被告:深圳市XXX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X路XX号深圳XXXXXXXXXXXXX室,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

  原审被告:北京市XXX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XX北路北京市XX研究院内,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董事长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上诉人因与深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8)深福法民三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特向贵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8)深福法民三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

  二、依法对本案改判,即驳回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

  (一)、按照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并不是业主法定义务,而是基于合同的约定,是一种合同义务。

  原审法院仅以《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和本体维修基金是业主的法定义务为由判决上诉人对讼争房产在2008年6月至2008年9月的物业管理费和本体维修基金共226055.52元和滞纳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错误的,《物业管理条例》虽然规定了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但同时也在第三十五条规定了,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第三十六条又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由此可见,按照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并不是法定义务,而是基于合同的约定,是一种合同义务,业主要不要缴纳物业费、交多少?何时交?等等一系列内容都要由合同约定,我国的任何一部法律都没有对上述内容进行规定,包括我国的物权法也没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是业主的法定义务,只是在第七十九条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在第八十条规定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但上述资金和费用并非物业管理费,而是维护建筑物极其附属设施的成本费用的分摊,物业费包括了物业公司的利润,业主是没有法定义务去养活物业公司的。

  即使根据现有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我们也可以清楚的看到物业管理活动不是法定存在的,而是依据合同存在的,这样我们就不难得出“业主缴纳物业费不是法定的义务,而是合同约定的义务”这样一个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