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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调解书性质

更新时间:2023-09-28 15:52:10 编辑:www.wenshu999.com

  仲裁调解制度是我国仲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调解协议作成的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是我国仲裁独有的一项制度,下面是关于,欢迎阅读。

  工伤赔偿调解书的性质【1】

  原告欧XX是被告顺德市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雇请拆卸建筑吊笼的工人。

  l9xx年x月xx日,原告在工作时不慎从高处坠下受伤。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入顺德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住院的时间是同年6月11日至11月l8日。

  住院期间的医药费共计74637.8l元由被告支付,被告另支付了原告几千元的生活费用。

  在治疗过程中,原告的兄长欧来发三次与被告协商一次性赔偿的事情。

  原告于19xx年xx月xx日出院,出院的结论为:腰l压缩性骨折钢板内固定术后并截瘫,左跟骨、右挠、尺、状骨骨折,折瘫肌力2级。

  20xx年x月xx日,顺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原告的伤情评定原告为二级伤残、大部分护理依赖。

  评残后,原被告再次协商一次性补偿的问题。

  20xx年x月xx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欧来发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甄锦新、于志雄在顺德市大良镇劳动争议仲裁办公室达成协议,并签订了《工伤补偿调解协议书》。

  该协议书约定:

  一、原被告双方同意在20xx年x月x日起终止劳动关系。

  伤者亲属欧来发在20xx年x 月xx日前向被告及甄锦新所借到的现款不再退还,所有借据也同时作废。

  二、被告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原告计发一次性残疾补偿金和一次性残疾退休金、护理费、回家安置的车费等共计人民币150000元。

  三、伤者欧算发签收上列补偿金后,即与用工单位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今后双方互不追究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此案终结。

  该工伤补偿调解书后由欧来发拿给原告欧算发签名认可,而顺德市大良镇劳动争议仲裁办公室作为调解部门在该协议书上加具了公章。

  在签订调解协议当日,被告即支付原告人民币150000元。

  20xx年x月x日,原告欧算发以自已的伤还没有治好,自已是被迫医疗终结、被迫签定调解协议书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继续预付医疗费、护理费200000元。

  另查明,原被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告雇请原告拆卸建筑吊笼属临时工性质,按件计酬,原告是第一天开工,双方没有签订过关于报酬的书面协议,原告也没有领取过工钱。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

  一、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的原则

  1、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

  2、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同当事人民主协商;

  4、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二、调解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一方面,这是由于企业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决定的。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既不是司法、仲裁机构,也不是行政机关,而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专门处理企业内部劳动争议的职工群众组织。

  因此,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与审判、仲裁活动不同,调解活动参加人不具有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调解委员会没有对劳动争议的强制处理权,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也没有法律强制力保证。

  另一方面,对调解协议的履行,《劳动法》第80条、《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1条都是这样规定的: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如果不履行协议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并没有明确规定。

  这也说明,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是主要依靠当事人之间的承诺、信任,以及道德规范的约束,依靠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

  因此,当事人任何一方反悔,不履行协议时,无论是另一方当事人还是调解委员会都不能强迫履行协议。

  劳动争议调解具体程序

  调解委员会受理当事人调解申请后,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调解:

  (一)及时指派调解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做好调查笔录;

  (二)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1-2名调解员进行调解;

  (三)调解委员会充分听取争议双方当事人陈述,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依法公正调解;

  (四)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也应做好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劳动争议调解不成怎么办

  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调解协议;第二种情况是,虽经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又反悔的;第三种情况是,调解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结案的。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规定,调解委员会对受理的劳动争议调解不成以及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反悔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不含企业调解委员会在规定期限内的调解时间)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