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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协议书优选范文

更新时间:2023-10-16 21:07:08 编辑:www.wenshu999.com

  引导语: 劳动仲裁协议书,就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友好协商,就申请人申请确认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一案,就相关赔偿自愿达成的协议。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几篇关于劳动仲裁协议书的优选范文。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范文一:

  申诉人:xx,女,出生xx年xx月,现住xxxx号,身份证号码:xx联系电话:xxxx 委托代理人(特别代理):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联系电话:xxxx。

  被申诉人:xxx 住所地:xxxx 联系电话:xxxx 法定代表人:xx,系公司xxx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诉人支付拖欠的基本工资1800*125%=2250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0.5*3000=1500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诉人支付拖欠的加班工资2896{3000 21.75*(103天 7)*2}+1931(3000 21.75*7*2 )=4827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诉人支付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000+3000+1200=7200元。

  5.请求责令被申诉人为申诉人补缴20XX年7月1日-20XX年10月XX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

  事实与理由

  我叫xx,我是20XX年7月1进入被申诉人xx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工作的,20XX年10月XX日提出辞职,期间的工作情况大致如下:1、新兴公司没有依法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为我购买任何社会保险。2、双方只是口头约定工资3000元/月,实行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7.5小时的工作制度(法定每周工作5天,每天8小时),而新兴公司实行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又没有通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3、20XX年8月1日-20XX年10月12日,被申诉人不仅没有及时支付基本工资,还在约定的工作日外安排我加班7天,也没有给我支付任何加班工资。

  20XX年10月XX日,鉴于被申诉人新兴公司迟迟没有依法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和为我缴纳任何社会保险,我感到自己的权利严重地受到侵害,于是向被申诉人新兴公司提出了辞职,但在离开新兴公司的那天,新兴公司既没有按照《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及时支付基本工资和加班工资,也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及时支付经济补偿金,只是一个月后向我补发了2400元的基本工资,尚欠基本工资1800元、加班工资4827元,对经济补偿的事更是只字不提。

  综上所述,被申诉人相应的违法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今特依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能为我主持公道,谢谢!

此致

  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XXX

  XX年XX月XX日

 

  范文二:

  申(被)请人

  姓 名:张某 性别:女 国 籍:中国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码:1111111111111111111 出生日期:1981年4月3日 工作单位:上海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 址:上海市某路某号某室 电 话12345678 邮 编20000x

  被(申)请人 单位名称:某某电器(上海)有限公司 单位性质:外商投资企业 代表人姓名:赵某某 性别:男 职务:法定代表人 单位注册登记地:上海市某区某路某号 电 话23456789 邮 编20000x

  请求事项:

  1、要求被申请人办理退工手续;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08年春节三天的加班工资900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二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4000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张某于2006年8月经招聘进入被申请人某某电器(上海)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06年8月15日至2008年8月14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担任出纳,每月工资2000元,当月工资于下月5日发放。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了招工录用手续。工作期间,申请人任劳任怨,有时根据被申请人的安排加班加点,但被申请人从未按照法律规定足额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2008年3月1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上写明,申被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08年4月14日解除,被申请人将支付申请人工资至2008年4月14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至2008年4月14日,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办理退工手续,也未支付经济补偿金。

  申请人认为,根据《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全工时制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在7日内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现申被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08年4月14日解除,故要求被申请人办理退工手续。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现被申请人未按照法律规定足额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故要求被申请人补足申请人2008年春节期间的加班工资。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现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满1年8个月,故要求被申请人按2000元/月支付申请人二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