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答辩人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职务:
电话:
企业性质: 工商登记核准号:
经营范围和方式:
开户银行: 帐号:
答辩人因一案(或:答辩人因╳╳╳对一案所提起上诉),提出答辩如下:
…………
此致
XXX人民法院
附:
本答辩状副本X份。
二:
答辩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代局长。
委托代理人: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检科科长。
关于原告黄,县农业机械公司和施不服本局工商()第号《复议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一案,依法特作如下答辩:
原告诉状中声称他们在6160型发电机组交易中的行为和经济收入都是合法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他们的处理决定是错误的。
根据事实和法律,我们认为:工商发()第号《复议决定书》维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处()第号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
所谓投机倒把是指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非法从事工商业活动,扰乱市场管理,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程序的行为。
该行为在主观方面的特征属故意,且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在客观方面的特征表现为违反国家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非法众事工商业活动,扰乱市场的行为。
根据上述投机倒把的法律概念和特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第37号《关于查处投机倒把活动的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8种行为属投机倒把。
其中第六种行为是“在生产、流通中,以次顶好、以少顶多、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第八种行为是“为从事非法倒卖活动的人提供证明信、发票、合同书、银行帐户、支票、现金或其他方便条件,从中牟利的”。
原告人黄经原告人施介绍,从县轻工机械厂联系的6160型发电机组一台,电原告人县农业机械公司汇款10000元“买进&rdquo黄将该机组生产厂—柴油机厂产品标牌上出厂日期“年月改为年月&rdquo再以27400元的价格“卖给”县石灰厂。
该机组经市质检所检测鉴定是为不符合gb2819-81、gb775一81标准要求,该产品不合格,不能正常使用。
就是这样一台劣次品进销差17400元,利率高达174%,县农业机械公司牟利2l90元,施 获介绍费3000元。
由此可见,原告黄和县农业机械公司在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都完全符合投机倒把的法律概念和特征。
综上所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处()第号《处理决定书》认定原告人黄和县农业机械公司在这台6160型发电机组交易中进行投机倒把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凿的,定性是准确的,处理是正确的。
没收施非法所得3000元也是正确的。
故我们以工商发()第号《复议决定书》予以维持。
同理三原告的诉状所请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主义经济程序,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判决。
此致
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