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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答辩状不告不理原则

更新时间:2023-10-23 06:56:05 编辑:www.wenshu999.com

  

  【不告不理原则】

  不告不理,是指没有原告的起诉,法院就不能进行审判。具体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没有原告的起诉,法院不得启动审判程序,即原告的起诉是法院启动审判程序的先决条件;

  二是法院审判的范围应与原告起诉的范围相一致,法院不得对原告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事项进行审判。

  实行不告不理原则,是审判中立的根本要求,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不告不理原则是现代各国诉讼法所普遍确立或实际执行的一项重要审判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不告不理的审判原则,但从其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如果没有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和自诉人提起的自诉,人民法院不得主动进行审判;对公诉和自诉没有指控的罪行和人员,人民法院也不得进行审判。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也没有明确规定不告不理的审判原则,但从其具体规定可以看出,如果没有原告的起诉,人民法院便不能立案受理,更不能进行审判;对不属于原告诉讼请求的事项,人民法院也不得进行审理和判决。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换言之,对上诉请求之外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应当进行审查处理,即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

  【具体解释】

  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因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地位的平等性,法律充分体现对当事人意思自治,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人处分个人权利的意愿,只要其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社会公共道德,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当予以尊重。

  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要求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要遵循“不告不理”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一些审判人员对“不告不理”原则的理解尚不全面,而导致将自己的意志转化为法院意志强加于当事人,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和矛盾。

  “告”即告诉、起诉,亦包括申诉。“理”即受理、审理、审判。从其字面理解,“告”是“理”的前提和条件,没有“告”就没有“理&rdquo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

  同样,“理”是“告”的必然延续,“法院不得拒绝裁判&rdquo人民法院对任何告诉都应从程序上或实体上作出某种评判。只有“告”而没有“理&rdquo这是对当事人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侵犯。

  “不告不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包含两层含义,即程序上的“不告不理”和实体上的“不告不理”。

  一、从程序上看,首先没有原告的起诉,就没有人民法院的审理,这一点一般很容易理解,但我国的诉讼程序立法尚有一定缺陷。如审判监督程序,该程序中规定了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这一规定无可非议,因为这一规定仍符合“不告不理”的原则。

  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则严重违背了“不告不理”的原则。

  生效的法律文书,当事人没有申诉,应视为当事人服从判决。民事判决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既然当事人都服从判决,作为居中裁判的人民法院又何必对生效的判决进行再审?即使判决确有错误,但只要当事人服从,就无需再审,因为民事诉讼处理的是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有权予以处分(以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道德为前提),法院无需干涉。

  其次,追加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问题。诉与不诉是当事人的权利,同样,诉谁不诉谁也是当事人的权利,法院不能依职权干涉。对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原告仅起诉部分义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申请追加其他共同义务人为被告参加诉讼,并要求书写诉状或补充起诉,以便送达给追加的被告。

  其不同意追加或不补充诉状的,人民法院不宜追加其他义务人为被告,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未明确要求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则不得判决第三人承担责任。

  二、从实体上看,民事案件审理的范围应仅限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反诉请求,既不应缩小,更不得扩大。

  首先,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反诉请求,在判决书审理查明适用法律部分要逐条予以阐明,支持还是不支持,态度明确,不能认为请求无理而不予理睬。

  其次,对于当事人没有请求的事项无需审查,更不得在法律文书中作出认定或予以处理。

  总之,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是居中处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纠纷,以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裁判,而不得代当事人主张或处分权利。只有摆正这一位置,才能确保司法公正。